协会章程
浙江省生态环境与辐射防治协会章程
(2024年3月28日第三届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浙江省生态环境与辐射防治协会,英文名称:Zhejiang Ecological Environment and Radiation Control Association 缩写: (ZJER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团体由浙江省内涉及生态环境与辐射防治的从事科研、教学、生产、经营、服务等相关活动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是一个非营利性的专业性社会团体,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服务政府、服务行业、服务社会;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抓好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构建,维护生态环境秩序,提升生态环境治理和辐射安全维护水平,团结引领广大会员单位为美丽浙江生态环境保护事业与辐射防治提供有力保障,以高质量服务推动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本团体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直属机关委员会。本会接受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和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在会员单位与政府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会员愿望。其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贯彻宣传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标准,宣传核安全文化等,普及相关科学知识,开展和承担生态与辐射环境公益活动等。
  (二)建立生态与辐射环境领域内的行业信息公开和共享平台,为会员单位、公众提供信息公开、交流和共享服务。
  (三)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管理部门工作任务,承办有关培训、考核、咨询、调研等事项。
  (四)组织开展生态与辐射环境学术论坛和交流、技术培训、技术推广、上岗考核、会务会展等活动;提供生态与辐射环境咨询,受委托开展政策、规划、项目的调研、评估、论证以及科研项目、新产品的技术鉴定;承担社会中介机构生态与辐射环境服务能力评估,生态与辐射环境环境污染治理设计能力评价、总承包服务能力评价等的考核工作;开展团体标准的组织编制工作。
  (五)协调会员单位建立健全自律机制,规范生态与辐射环境业务行为,加强自律性管理。
  (六)开展生态与辐射环境领域工程项目评定,开展会员单位及工作人员创先争优活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涉及前置许可的依法依规报批,鼓励先进、树立典型,促进会员自身建设,为社会提供更好服务。
  (七)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和交流,考察、引进国际、国内生态环境保护与辐射安全管理先进经验,搭建国际、国内生态环境保护与辐射安全管理合作的桥梁。
  (八)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和浙江省相关法律和法规;
  (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三)在生态与辐射环境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相关证件;
  (二)由秘书处审核报理事会确认通过后发放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协会对其合法权益和业务活动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牌匾)。会员超过二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
  (六)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理事以上会员的更替;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
  (八)表决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事任免;
  (九)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十)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决定以本会名义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文件;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视频)等多种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三、五~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上报审核。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议的职权是:
  (一)研究讨论本协会工作的基本思路和发展方向,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提交理事会审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2/3以上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副会长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10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三)检查会员大会、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四)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其它要求事项。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
  (四)对协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团体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四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协会投入人(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对投入本社团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转赠给与本协会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批。
  第五十七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4年3月28日第三届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