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费标准

浙江省辐射防护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2020年11月13日第三次换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为规范浙江省辐射防护协会会费的收缴和使用,保障浙江省辐射防护协会充分履行协会章程所规定职责所需要的经费,根据本会《章程》及国家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会员缴纳的会费,是确保本会正常运转的主要经费来源,按时足额缴纳会费,是每个会员单位应尽的基本义务。

  第二条  秘书处具体负责会费的收缴工作,会员缴纳会员会费时间为每年11月底前完成。

  第三条  会费收缴标准:
  会长单位:10000元/年
  副会长单位:9000元/年  

  理事单位:5000元/年

  普通会员单位:2000元∕年

  个别单位因特殊原因,可提出减免会费申请,由协会理事会表决同意方可酌情减免会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员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可在自愿的前提下,向本会提供捐赠。

  第四条  会费根据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一)为会员提供信息和服务的支出;

  (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会议以及协会组织的有关工作会议的支出;

  (三)开展本协会业务范围内的工作应由协会支付的费用支出;

  (四)协会日常办公费用等支出;
  (五)协会专职人员工资、福利等费用支出;
  (六)理事会决定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五条  会员退会和除名,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六条  协会应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会费账户,会费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应当公开透明,定期公示,每年应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和会员单位的询查,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七条  本规定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有效,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辐射防护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